【梅艷芳】「梅艷芳」商標案電影公司申剔除 官提醒梅啟明聘請律師否則「只會孭到一身訟費」
發布時間: 2022/05/25 11:42
最後更新: 2022/05/25 11:42
已故歌手梅艷芳胞兄梅啟明,早前入稟聲稱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商標,指製作電影《梅艷芳》的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侵犯商標,要求賠償,案件今(25日)於高等法院作指示聆訊。法官指安樂一方擬申請剔除梅啟明之申請,基於其已註册商標與電影無關。梅啟明則要求押後申請法援,法官表示法例已清楚列明,提醒梅啟明聘請律師處理,否則「只會孭到一身訟費」。
原告梅啟明;答辯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。梅啟明於2021年12月初入稟高院,案件轉介由專責處理侵權案的法官陸啟康處理。
答辯一方表示已呈交剔除原告訴訟申請,基於原告沒有任何理據提出訴訟。法官向沒有代表律師的梅啟明解釋,答辯人申請剔除訴訟,基於原告聲稱持有3個註冊商標類別為金屬品及珠寶,與電影並沒有關係,故不能以其他註冊商標作興訟。至於原告稱另持有註冊商標屬貨物及服務,屬出版類別,惟申請仍未獲批准。
法官指侵權官司須以已註冊及已列入名冊商標提出興訟,若未正式註冊及以無關的註冊商標訴訟,並沒有勝算機會,故此答辯人提出剔除官司申請。
梅啟明則指官司「受外間及媽媽壓力而無法處理」,加上未有準備,要求押後案件3個月。法官強調押後需要原因,並認為案件應盡快處理,法官指現時「問你有乜理據你答唔到,3個月後都答唔到」。
梅啟明表示已註冊「梅艷芳」,中英文名稱均不能使用。法官則指並非中英文的問題,「要註冊商品,註乜商品告乜商品」,法官指珠寶與電影是兩回事,似乎類似的出版類別仍未註冊,法官強調法律已清楚列明。
法官問及梅啟明有否打算聘請律師,否則押後案件3個月,屆時仍沒有律師代表,只會浪費法庭時間。法官問及答辯一方能歌星名字能否註冊,答辯一方表示只關注原告表示已註冊的類別14(即包括金屬品、珠寶、手錶及假珠寶等)。
法官表示會給予原告最後一次機會聘請律師,將案件押後兩個月。梅啟明表示打算申請法援,認為兩個月時間並不足夠,並表示早已申請註冊,未獲批准亦與他無關,並稱會傳召商標註冊人。
法官重申法例已清楚列明,指原告「唔係註嗰樣,如果個個都咁,註一個得啦,你註一個,乜都可以用,使乜註冊物品」。
法官表明自己是專責處理商標案件,原告不聘請熟知商標的律師,只會浪費時間及訟費,無了期押後,對他亦沒有好處。法官指若原告聘請的律師,能夠提出合理訴因便可以處理,遂將案件押後至7月25日,處理答辯人剔除訴訟申請,並提醒原告盡快處理,否則「返嚟只會孭到一身都係訟費」。
梅啟明早前於入稟狀指出,答辯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香港上映電影《梅艷芳》,而原告於2004年11月24日起,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商標註冊,屬類別14,即包括金屬品、珠寶、手錶及假珠寶等,並於2018年遞交防禦商標,類別包括9、16、18、25、35及41,覆蓋保障範圍包括影音光碟、文具、內衣、音樂及電影等。據入稟狀附件顯示,狀況屬已經審查及獲發首份審查報告。
原告指答辯人在未獲原告同意下,使用有關商標,要求法庭頒令禁制答辯人繼續侵犯原告人的商標,並須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及作出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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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